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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00313号

程光泽与李锦生、李丝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光泽,李锦生,李丝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程光泽,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锦生,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李丝雨,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程光泽诉被告李锦生、李丝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光泽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光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伟波

人民陪审员  单 进

人民陪审员  付 瑶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