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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终字第562号

淄博泰祚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泰祚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民发路**号。

法定代表人:邹栋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遵,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晓东,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泰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刘维辉,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坤明

审 判 员  袁 媚

审 判 员  马士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皮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