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民发路**号。
法定代表人:邹栋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遵,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晓东,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泰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刘维辉,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坤明
审 判 员 袁 媚
审 判 员 马士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皮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