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46号
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职务董事长。
被告: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官塘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培惠,职务总经理。
被告:周培惠。
被告:何志明。
被告:慈有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周培惠、何志明、慈有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上述被告名下价值3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市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周培惠、何志明、慈有花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律
人民陪审员 吴群霞
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亓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