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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9164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王学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王学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916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住所地宝坻区霍各庄镇。负责人刘洪山,行长。委托代理人从立国,该支行员工。被告王学茹。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被告王学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负担。

审判员 马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洪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