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光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学斌,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皮雅堂,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贵忠,男,生于1972年5月16日。委托代理人蒋亚萍,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贵忠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鉴定费4010元,合计6910元,由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耀泽
审判员 王振生
审判员 张小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