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06号原告西宁天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凤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女,1969年2月生,汉族,西宁天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区域经理。被告贾海元,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天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诉被告贾海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天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宁天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天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天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杭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