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徐建国。申请人罗雄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建国、罗雄伟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徐建国、罗雄伟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刘瑾嫦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