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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调确字第27号

徐建国、罗雄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徐建国,罗雄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徐建国。申请人罗雄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建国、罗雄伟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徐建国、罗雄伟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刘瑾嫦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