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湘执字第200号

刘某某与被告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52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被执行人易某某,男,1964年11月10日,汉族,职工,住湘阴县信用联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告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易某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易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易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伟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梦蛟

审判员  汤 林

审判员  马迎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