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2141号
原告:陈亚芬,女,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应明福,男,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林飞艳,女,汉族,住仙居县城区。
被告:周元兵,男,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芬与被告应明福、林飞艳、周元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芬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亚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芬撤回对被告应明福、林飞艳、周元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陈亚芬负担。
审 判 员 徐妙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吴冰倩?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