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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801号

郜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郜某,孟某甲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801号

原告:郜某,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孟某甲,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服刑。

原告郜某诉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7年6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8年1月20日补办结婚证。1998年2月2日生育儿子孟元,2001年6月7日生育女儿孟双。被告犯罪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服刑。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郜某与被告孟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孟某乙、女儿孟某丙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林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