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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10-3号

马国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国军,西宁广川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东 区 人 民 法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0-3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军,,男,回族,1983日生,住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西宁广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3号。申请人马国军与被执行人西宁广川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西宁广川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马国军代收货款2979元,误工费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3204元。因被执行人西宁广川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马国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宁广川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宁广川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军同意暂缓执行,现被执行人西宁广川物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马国军代收货款2979元,误工费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3204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滕生元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晓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