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62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吴志刚,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乐琳妮,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龙珠。
被执行人:袁艳芬。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袁艳芬、王龙珠(2015)甬慈商初字第113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龙珠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解放西街华新大厦801室房产暂难以处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袁艳芬、王龙珠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15040.09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333.50元,执行费7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