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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开民初字第676号

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莫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676号原告莫某,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裴旭辉,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莫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莫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莫某负担。

审判员  乔建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嘉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