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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840号

朱金鹏与林述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鹏,林述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840号

原告:朱金鹏,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林述茂,男,4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扎赉特旗胜利农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宏伟、任七十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本案被告林述茂的基本信息不具体明确,不足以与他人相区别,且被告林述茂不到庭参加诉讼,则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金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退回给原告朱金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炳宇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孙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