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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与被执行人方春友身体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强,方春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方春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与方春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封方春友的玉米10000斤。经双方和解,方春友给付张永强10900.00元结案2016年1月4日将执行款人民币10,9000.00元交到本院,本院将该执行款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和解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凤桐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 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玉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