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方春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与方春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封方春友的玉米10000斤。经双方和解,方春友给付张永强10900.00元结案2016年1月4日将执行款人民币10,9000.00元交到本院,本院将该执行款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和解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凤桐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 革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玉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