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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463号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水平、唐小金、曾继新、蒋晓春、甄上武、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水平,唐小金,曾继新,蒋晓春,甄上武,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印瀚勤,男,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山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水平,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唐小金,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曾继新,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告蒋晓春,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甄上武,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粟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水平、唐小金、曾继新、蒋晓春、甄上武、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粟晓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1月4日,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补充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粟晓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彭英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