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261号
原告:尹纪超,男,汉族。
被告:宋瑞来,男,汉族。
被告:杨丽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纪超与被告宋瑞来、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纪超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纪超负担。
审 判 长 任晓龙
审 判 员 杜芸泽
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守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