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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261号

尹纪超与宋瑞来、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纪超,宋瑞来,杨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261号

原告:尹纪超,男,汉族。

被告:宋瑞来,男,汉族。

被告:杨丽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纪超与被告宋瑞来、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纪超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纪超负担。

审 判 长  任晓龙

审 判 员  杜芸泽

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守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