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355号原告谢希。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刘庆生,局长。第三人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科技创新科技广场*栋1502。法定代表人汪溪。
原告谢希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昭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捷
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金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