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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355号

谢希与深圳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希,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355号原告谢希。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刘庆生,局长。第三人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科技创新科技广场*栋1502。法定代表人汪溪。

原告谢希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昭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捷

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金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