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950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4日以不要求司法机关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庆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白园园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950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4日以不要求司法机关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庆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白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