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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994号

申请执行人赵交俭与被执行人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交俭,李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赵交俭,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琦,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交俭与被执行人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交俭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赵交俭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交俭尚有26万元的债权及利息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任晓辉执行员 王运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