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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1252号

梁文波诉钟兰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文波,钟兰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梁文波,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丽,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兰婷,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

原告梁文波诉被告钟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从勤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兰婷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梁文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