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718号原告缪鸿泽,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孙国庆,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朱桂花,女,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鸿泽与孙国庆、朱桂花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万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