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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58-1号

潘武荣与李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武荣,李卫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58-1号申请执行人潘武荣。被执行人李卫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卫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李卫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