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58-1号申请执行人潘武荣。被执行人李卫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卫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李卫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