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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246号

展夫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李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展夫军,李东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246号原告展夫军,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倪晓燕,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强,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班文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斌,上海王育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展夫军诉被告李东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夫军的委托代理人倪晓燕、被告李东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展夫军诉称,2015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李东强驾驶豫N1XX**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顾江路路口时,与骑电动车至此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下同)70,613.5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先予赔偿,余款由被告李东强赔偿。

被告李东强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均投保在本公司,本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李东强驾驶豫N1XX**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顾江路路口时,与骑电动车至此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被告李东强负全责。2015年7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委托上海长兴医学交流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损伤后的伤残程度及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展夫军因交通事故致左足趾功能部分丧失,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其损伤构成XXX伤残。2、其损伤后的休息期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审理中,原、被告对医疗费1,635.50元、残疾赔偿金21,192元、误工费8,08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100元合意一致。原告主张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2,5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认为不属保险理赔范围,被告李东强认为鉴定费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承担,律师费依法判决。原告对衣物损失费不再主张。另查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条款》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原、被告对医疗费1,635.50元、残疾赔偿金21,192元、误工费8,08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100元合意一致,另原告对衣物损失费不再主张,并无不当,可准许。鉴定费在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未明确约定由投保人承担,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律师费的多少由本院判定。本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由此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双方按各自的事故责任分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展夫军医疗费用赔偿额(医疗费4,143.62元、营养费2,400元)中的6,543.62元、死亡伤残赔偿额(残疾赔偿金21,192元、误工费8,08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交通费500元)中的37,272元、财产损失赔偿额(车辆损失费1,100元)中的1,100元,合计44,915.6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展夫军鉴定费2,000元;

三、被告李东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展夫军律师费2,500元;

四、原告展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李东强垫付的医疗费2,607.12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计782.50元,由被告李东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