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54-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芳。被执行人陕西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芳与被执行人陕西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被执行人陕西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案件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已领取了上述案件款。剩余案件款1485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856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西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