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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97号

彭移福与林文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移福,林文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彭移福,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林文智,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移福与被执行人林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尚欠款项人民币146350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坤盛

审 判 员  黄勇忠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