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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486号

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上海卓朴创意设计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卓朴创意设计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486号原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荣。委托代理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卓朴创意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卓朴创意设计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巴士四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7.40元,减半收取,计293.70元,财产保全费335元,合计62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浦雪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涂 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