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7号申请人刘霞,女,1966年3月2日出生。申请人刘兵,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申请人刘家玮,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2016年1月4日,申请人刘霞、刘兵、刘家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刘云卿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1号1305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677**号)房屋由刘兵继承。
二、被继承人刘云卿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1号1603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677**号)房屋由刘家玮继承。
三、刘霞自愿放弃继承刘云卿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1号1305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677**号)、1603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677**号)房屋。
四、刘兵自愿放弃继承刘云卿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1号1603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677**号)房屋;自愿给付刘霞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1号1305号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元(于二○一六���一月十五日前给付)。
五、刘兵给付刘霞被继承人刘云卿遗留银行存款共计四十万元(于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前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申请人刘霞、刘兵、刘家玮于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2016)西民调字第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管 学 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