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刘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金增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杨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