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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96号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刘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金增儿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杨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