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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97号

刘某某、肖某某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14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当事人
彭某某,肖某某,刘某某,肖某甲,钟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杨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