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乔祝,女。委托代理人李家金,女,系原告乔祝之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指定代理人吴小华(秭归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立清,女。委托代理人鲁民,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祝诉被告向立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祝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乔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雷长远
审 判 员 周 钦
人民陪审员 吴述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