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727号原告沈树军,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石绍军,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树军诉被告石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树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树军负担。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