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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3727号

沈树军与石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树军,石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727号原告沈树军,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石绍军,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树军诉被告石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树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树军负担。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