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40号
原告:穗晔(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源,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冬梅,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世达密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穗晔(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世达密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穗晔(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穗晔(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穗晔(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40元,均由原告穗晔(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翼
审 判 员 苏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 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洁玲杨子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