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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2151号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善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善春,张建涛,王学芳,冯秀国,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51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张善春,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建涛,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学芳,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冯秀国,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艳,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善春、张建涛、王学芳、冯秀国、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照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