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故民二初字第2051号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福兴、宋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福兴,宋秀梅,崔彦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051号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红,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科员。

被告:刘福兴。

被告:宋秀梅。

被告:崔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兴、宋秀梅、崔彦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1958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