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051号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红,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科员。
被告:刘福兴。
被告:宋秀梅。
被告:崔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兴、宋秀梅、崔彦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计1958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