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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676号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王功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王功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676号原告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伴云里底商。法定代表人赵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该公司大额业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赵扬帆,该公司大额业务部职员。被告王功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被告王功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0元,减半收取为10840元,由原告天津市恺丰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敬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钊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