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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张湾执字第00327-3号

秦勤与王建军、陈瑞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勤,王建军,陈瑞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执字第00327-3号

申请执行人:秦勤,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1952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陈瑞清,女,汉族,1957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勤与被执行人王建军、陈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军、陈瑞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军、陈瑞清在3日内偿还借款440000元及利息1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交纳执行费8148元。但被执行人王建军、陈瑞清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瀚诚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建军、陈瑞清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房屋一套,以保留价614293.56元的价格依法拍卖,2016年8月25日,因无人报名参加竟买而流拍。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秦勤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614293.56元的保留价接受该房屋以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建军、陈瑞清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房屋一套作价614293.5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秦勤抵偿欠款614293.56元。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秦勤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秦勤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石 谦

审判员 王世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