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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1250号

袁安刚诉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安刚,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250号申请执行人袁安刚,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袁安刚诉被告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庆高劳人仲字(2015)第183号-1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安刚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袁安刚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庆高劳人仲字(2015)第183号-1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