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9号
原告:杨志。
被告:刘见彬。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与被告刘见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撤回起诉。
审判员 龚红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