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484-2号本院在执行武汉市江夏有色金属材料厂与武汉汽车同步器齿环有限公司、武汉汽车齿轮有限公司、武汉双骏汽车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汽车齿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汉汽车齿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17770383-6;
法定代表人:��培元,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纠正。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院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