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049号
原告:杭州丽伟电脑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22038-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6号(东)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威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捷瑞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07375-1)。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机械制造业园区(长白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刘焕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丽伟电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捷瑞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丽伟电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捷瑞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丽伟电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丽伟电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捷瑞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56元,减半收取3878元,由原告杭州丽伟电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