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冯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许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1月4日以其与被告许某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70元,共计2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