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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2372号

冯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冯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许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1月4日以其与被告许某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70元,共计2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