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崔岚被执行人薛长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021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薛长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长青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长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薛长青(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1114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