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210号原告泸州市国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东门路8号9层。法定代表人胡波。被告泸州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50号楼1栋3楼6号。法定代表人杨正康。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国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国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国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国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