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839-1号原告厦门镒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田里社27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525867-9。法定代表人蓝月香,公司总经理。被告尹士洪,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厦门东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潘涂向东里A栋。法定代表人詹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镒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士洪、厦门东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镒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士洪、厦门东唤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镒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镒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元、诉讼保全费212元,由原告厦门镒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扬洋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