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602号
原告:宁波鄞州万泰来模具五金厂(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9071-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肖皋碶村。代表人:杨国栋,该厂投资人。
被告:杭州安扣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678553-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兴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万泰来模具五金厂与被告杭州安扣五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鄞州万泰来模具五金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鄞州万泰来模具五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鄞州万泰来模具五金厂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斌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蒋盛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