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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诉前保字第24号

李艳琴与刘桂玲、刘志国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15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艳琴,刘桂玲,刘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诉前保字第24号申请人李艳琴,女,汉族,系二道江区环卫工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刘桂玲,女,住址通化市通化县。被申请人刘志国,男,住址集安市。

申请人李艳琴与被申请人刘桂玲、刘志国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志国所有的吉EF94**号车辆。并提供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保全金额5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志国所有的吉EF94**号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桂香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羽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