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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404号

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与高继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高继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404号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丹,女。被告高继华,女,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继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尚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