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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行初字第00259号

尹丽娟与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丽娟,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行初字第00259号原告尹丽娟。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锦,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大道区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红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璋,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棋,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丽娟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案中,原告方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丽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丽娟承担。

审 判 长  胡运虹

人民陪审员  莫莉娜

人民陪审员  余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卢泽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