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920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洋。被执行人王晓娉被执行人徐新华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晓娉、徐新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乳商初字第55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娉、徐新华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中利 微信公众号“”